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了保障工会权益、服务新业态劳动者专项行动综合方案,将采取10项措施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随着我国新经济形态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加、类型日趋多样化,成为我国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亟待优化完善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按照“投资于人”的基本原则和“分级分类、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我国要逐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以多种形式就业,重点关注劳动权和休息权、劳动权等。薪酬和社会保障权。所谓分类原则,就是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适当分类。符合劳动标准的,应认定为直接就业工人。包括平台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应从劳动过程的可控性、择业自主性和劳动收入依赖性等角度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并结合相关判例,明确区分当前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所谓分层原则还要求同类型灵活就业人才按照收入、年龄等因素进行划分。比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目前的职业是过渡性、临时性的,并不是相关政策的重点关注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年的服务,对收入来源的依赖等,应考虑重要的选择标准。又比如,不同年龄段的人对养老保险的认知和侧重点不同。它还会影响您是否受雇以及您是否参加雇员养老保险。因此,年龄和支付历史等因素可以作为细分的重要标准。再比如,一二线城市的初创公司员工在城市、地区、地区工作。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有正式的工作经验,对长期留在这座城市抱有很高的期望。首先,您必须为您的员工在社会保障系统中进行登记。所谓分步原则,就是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设定改革目标,分阶段推进改革。新以数字化时代劳动者参保为例,短期内应着眼于减轻缴费负担,寻求建立机制中期内多就业主体分担责任,中长期着力建立与数字时代收入分配结构相适应的融资机制。当前重要问题是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标准体系,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另一方面,平台用工等灵活用工模式对劳动者的工资、休息休假、职业保障、集体协商等权利影响最直接。为此,需要根据灵活就业的新特点,完善我国劳动标准体系。具体来说,为了进一步细分工作单位,增加工作规则的适用性,可以考虑将传统的工作规则(日、月、小时等)与新的工作规则相结合(例如,按订单)。考虑到工作场所的开放,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算法,进一步发展劳动保护措施。其中包括过程监控、设立流动服务站以及经济奖惩措施等,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一方面,创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缴纳机制。在支付目标方面,要建立根据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情况确定支付目标的机制。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支付工资,只要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过程,就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分担劳动者的风险。关于薪酬基数,经过准确核算后在摸清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情况后,我们重新计算了工资基数,真实反映灵活就业人员的支付能力。关于缴费率,也可以考虑逐步降低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在支付周期方面,将允许更灵活的支付方式,例如按季度或按年支付,维持当前的支付方式。或按月支付,具体取决于工人收入的变化。从制度上看,新型就业人员收入较低的可以优先参加居民社会保险。一旦收入稳定或恢复,可以向雇员的社会保障额外支付,以确保福利水平。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鲁贵李玉耀)
(编辑:王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