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报2月1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起征点标准确定、适用税收优惠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据此,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制定并发布税收征管公告。本次征税公告对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确定标准的具体细则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个人通常采用现收现付制度。今年起,起征点由每销售额(日)500元提高到1000元。考虑到个人开展的某些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税务机关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的政策实施细则,明确房地产租赁、“反发票”销售废品等六类特定情形不再适用1000元单一起征点。而是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上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标准。 “这样的政策安排考虑纳税的效率和公平性。一方面,允许延续较高的常规税基,可以有效减轻个人税负,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很明显,在相关情况下,个人必须使用当月发生的所有应税交易的营业额来“打包”其常规税基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解释道:“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单独申报、重复的问题,从源头上超越了享受标准,促进了税收公平。个人纳税人占纳税人的大多数。为了减轻个人税收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税款及其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必须在义务发生之日次年的 6 月 30 日之前缴纳税款。税。我们明确表示您必须告知。纳税人有很多时间来考虑报税截止日期。鉴于个人流动性大,为方便纳税申报,一一减轻纳税负担,征税公告明确,应税交易中,自然人纳税额达到起征点的,无论是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还是要求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均视为已完成纳税申报。 “从公告的规定来看,税务机关正在努力减少个人自行报税的情况。”黄立新表示,如果个人不参与计费和保留两种方式,则采用备用方式。对于具有以下特征的应税交易今年未缴纳增值税的,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减轻个人税负。 《税收征管公告》还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将更加灵活地享受税收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36个月内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小纳税人除外。”基于上述规定,税收征管公告延续了近年来实施的税收征管能力。明确规定,小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不符合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免予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增值税“链征代扣”的征收机制和链扣抵扣,小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标一般是满足中间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项目的需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通知》规定,小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放弃某些应税交易的优惠。放弃一项应税交易的优惠待遇,不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待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小纳税人虽然可以准确了解政策规定、灵活享受税收减免税,但重要的是要按规定操作,才能保证稳定、稳定的发展。长远发展。这意味着这是必要的。
(编辑:张冲)